不能,《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如是个人保存的,请尽快将人事档案存放至户籍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自2015年1月1日起,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均已取消。各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提供各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内容参考自江西工程学院教务处http://jxue.bestsep.com/详细可以搜索查看
档案查询系统| 档案补办系统 | 档案激活系统| 报到证补办/改派| 档案补办咨询| 档案所在地| 全国档案托管服务在线申请系统|
copyright2010-2021 北京优选智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23218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8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