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人事档案转至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县级及以上),市人才市场管理办保管的毕业生需要进行一定的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人事档案调档函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单位存档方式提供)等文件。人事档案可以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接收单位。如果委托他人进行办理,还需要携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
严禁个人保管自己的人事档案。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均可保管在非公单位就业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
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等名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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