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因此,海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可保管北海市海城区户籍,或在北海市海城区非公单位就业的人事档案。
海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最后,将符合法定存档形式和人事档案材料齐全的存放在北海市海城区长青北路3号对面海城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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