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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随迁进京档案怎么处理


作者:优选智嘉  浏览次数:508

创建时间:2023-09-08 14:39:14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有明确的政策条件,但不管你是通过配偶调京工作、人才引进、夫妻投靠、积分落户等方式有了户口进京批件的,你的档案都需要依据你户口进京方式办理档案进京。其中档案进京同意函作为档案是否能进京的重要文件,你知道外地户口随迁进京档案怎么处理吗?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档案怎么处理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政策条件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的方式有人才引进、积分落户、夫妻/子女/父母投靠等方式,不同的外地户口随迁进京方式,其政策条件是不一样的。优选智嘉小编简单汇总配偶调京工作、人才引进、夫妻投靠、积分落户的政策条件,做一个简单的汇总:

  第一种: 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第二种: 人才引进

  1>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2>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课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3>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推荐阅读:优秀人才如何落户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三种: 夫妻投靠

  1>外埠一方年满45周岁;

  2>结婚满10年;

  3>在京有固定住所;

  第四种: 积分落户

  1>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

  推荐阅读: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档案怎么处理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如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除此之外,通过配偶调京、人才引进、夫妻投靠、积分落户等方式申请外地户口随迁进京的,其档案需由京内单位开具档案进京同意接收函,办理档案转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

  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第二种: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

  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第三种: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

  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案:

  (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

  (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推荐阅读: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33号文件第18、19条规定,在跨省市转移档案时,应由进京落户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非本人)将档案转到调入的工作单位;但需要在京单位开具档案进京同意接收函。需注意的是,只有国企、企事业单位或在人才开具的单位才能开具。

  最后,如果大家在办理外地户口随迁进京过程中,遇到任何与档案和档案进京同意接收函的问题,可在线咨询优选智嘉。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失业证明怎么开

  外地户口随迁进京,不管是来京后还是来京前失业的,失业证明由原单位或原档案管理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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